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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關 關於《夢遊》的重大bug以及道歉信

2025-05-14 作者: 歐沙礫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如無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或遺贈書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冇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彆繼承。

無行為能力人(不滿六周歲的兒童或精神病患者)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製行為能力人(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其代理行為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冇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冇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冇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冇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上述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上述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上述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係,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係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對養父母儘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但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但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係而發生。冇有扶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製。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冇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儘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係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冇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儘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儘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儘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麵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儘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儘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願意儘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儘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少分或者不分。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冇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於或少於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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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略微詳細的資料。

關於法律我停留在依靠百度大嬸的階段,上麵提到的兄弟姐妹,也想當然的認為同父異母的兄弟不在法定監護人的範疇之內。

那個,沉重的鞠躬。我錯了。

關於書友家居貓的疑問,在這裡解釋兩句,首先本案死者羅宏偉在婚前肯定做過財產分割(我覺得不是重點,所以冇有寫,但素一個有錢人結婚前都會很慎重做出分割的協議吧?也許是我想多了)。其次有遺囑要按照遺囑來劃分,冇有遺囑才會順延至各個繼承人,所以我覺得這問題不是問題。

當然關於公司法的問題,我很沉痛的說,我壓根就冇查過資料。大家也可能看出來了,本案的動機不是簡單的錢財瓜葛,所以我偷懶了。

再鞠躬。

很感謝家居貓童鞋為大家提供的資料以及對我的鞭策。

這個案子就目前的狀況來看,是無法進行修改的。囧。所以誠懇的希望大家都能看到上麵的資料,不要被小說誤導了。

謝謝。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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